中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在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像物质与能源一样,信息越来越被人们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信息的生产与利用已经达到相当社会化的程度。特别是信息服务的产业化正成为信息服务发展的总体趋向,随着产业化范围的扩大和产业化程度的提高,信息服务业应运而生,并在我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本项研究根据我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有关资料,对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一、信息服务业的概念与标准
信息服务业是指服务者以独特的策略和内容帮助信息用户解决问题的社会经济行为。从劳动者的劳动性质看,这样的行为包括生产行为、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划分要以信息服务的生产过程为主线,并以信息服务的特性作为信息服务业的质的规定性。信息服务的生产过程不等于信息的生产过程,也不等于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是信息服务产品和特定服务的生产过程。这样的过程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以信息和信息产品为劳动对象,借助信息技术等劳动资料,经过调查研究、增值处理等环节,形成信息服务产品,并通过提供、咨询或经纪等特定的行为方式,确保信息服务产品和服务用于用户的问题解决活动的全过程。各个方面和环节缺一不可。
因此,在区分信息服务业的范围时要特别注意,不要把只符合上述过程中的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生产活动归入信息服务业,如以信息和信息产品为劳动对象并借助信息技术等劳动资料的还有广播、电视等信息传播活动、教育活动和科学研究活动,我们不能把广电、教育和科学研究等归入信息服务业,因为它的行为方式和目的等方面与信息服务不同;同样道理,设备技术服务等也不宜归入信息服务业,因为它虽然也用于用户的问题解决过程,但不是以信息和信息产品为劳动对象。在准确理解和把握信息服务业的生产过程特性的基础上,并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本课题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把信息服务业分为社会调查业、信息处理业、信息提供业、电信服务业、咨询业、经纪业、公共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信息服务业等8个大类,表1是将18个中类按照性质的不同归类整理为8个大类目录。
归类后的大类行业目录中的中类
1社会调查业社会调查业(8224)
2信息处理业计算机服务(8310)数据处理业(8320)数据库服务(8330)
3信息提供业咨询、广告(8210)出版业(9020)
4电信服务业电信业(6020)
5咨询业公正业(8221)律师事务所(8222)
6经纪业商业经济与代理(6500)证券经济与教育(6860)房地产经济与代理(7400)文化艺术与代理(9080)技术推广与交流(9370)
7公共信息服务业图书馆业(90400)群众文化业(9050)
8其他信息服务业其他未包括的咨询业(8290)
二、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一)单位构成状况
2001年基本单位普查资料显示:全国法人单位总数为510.7万个,其中信息服务业共有法人单位19.5万个,占全国法人单位的3.8%。
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数中经纪业为4.7万个,占信息服务业的24.1%,其他信息服务业为3.8万个占19.5%,信息提供业为3.3万个占16.9%,咨询业为3.3万个占16.9%,信息处理业为2.5万个占12.8%,电信服务业近1万个占5.1%,公共信息服务业为4929个占2.6%,社会调查业为4210个占2.1%。
(二)资产规模状况
在19.5万个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中有16.5万个单位的资产在50万元以下,占到了84.6%;资产规模在50万元?100万元的单位有1.2万个,占6.1%;100万元?500万元的有1.1万个,占5.6%;500万元?1000万元的单位有2344个,占1%;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单位有2650个,占1.6%;5000万元?1亿元的单位有825个,占0.4%;1亿元以上的单位共有1640个,占0.8%。在1亿元资产以上的单位中有1355个集中在电信业中,占到了82.6%,其他行业依次为经纪业为8.8%,信息处理业为3.3%,信息提供业3.1%,其他信息服务业为1.9%,咨询业为0.2%,社会调查业为0.1%,公共信息业为0。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单位基本上都在电信行业,其中社会调查业、咨询业、公共信息服务业中均不存在资产超过5亿元资产的单位。而50万元以下的单位中,公信息业占到本行业0.5万个单位的99.1%,社会调查业占本行业的96.7%,咨询业占本行业的94.4%,其他信息服务业占本行业的89.1%,经纪业占本行业的84.2%,信息提供业占本行业的82.3%,信息处理业占本行业的77.9%,电信服务业占本行业的45.2%。因此可以看出我国信息服务业较大规模的单位集中在电信业。
(三)地区分布状况
信息服务业中法人单位数目最多的是北京,有4.9万个,占总数的25.1%,上海1.9万个占9.7%;广东1.8万个占9.2%;江苏1.2万个占6.2%;浙江1.1万个占5.6%。上述五个省市共占总数的55.8%。单位数目最少的为西藏203个,青海498个,宁夏561个,贵州1120个,甘肃1548个,这五个地区共占总数的2%。
社会调查业4210个法人单位中,最多的为北京629个,占总数的14.9%,其次为湖北237个,仅占总数的5.6%,依次为广东227个、黑龙江226个。数目最少的为西藏5个、宁夏9个、青海22个、海南29个,四省市合计只占到总数的1.5%。
信息处理业2.5万个法人单位中最多的为北京5775个,占总数的23.1%,其次为广东为4285个占16%,上海为2834个占11.3%。数目最少的西藏8个、青海38个、宁夏43个、贵州65个,四省市合计只占总数的0.6%。
信息提供业3.3万个法人单位中,最多的依然为北京6076个,占总数的18.4%;广东3852个,占11.6%;其次为浙江为2523个,占7.6%;江苏为2507个,占7.6%。数目最少的依然是西藏、青孩宁夏和贵州,四省市合计只占总数的1.4%。
电信服务业近1万个法人单位中,最多的为广东808个,占总数的8.15%,其次为四川529个,占5.3%;云南490个,占4.9%。而山东、黑龙江、浙江、广西、江苏几省的单位数目均在400?490之间。北京为139个,占1.4%。数目最少的依然为宁夏66个,占0.7%;海南85个,占0.9%;西藏97个,占1.0%;青海127个,占1.3%。
咨询业3.3万个法人单位中,最多的为北京8208个,占总数的24.9%,其次为江苏2729个占总数的8.3%,位居其后的山东、浙江数目都不超过2000个。数目最少的西藏、青孩宁夏和海南,四省市合计为461个仅占1.4%。
经纪业4.7万个法人单位中,数目最多的为北京1.5万个,占总数的31.9%;上海7266个,占15.5%;广东3835个,占8.2%。数目最少的西藏、青孩宁夏和贵州四省市合计为262个仅占0.6%。
公共信息服务业4929个单位中,最多的为四川311个,仅占总数的6.3%,辽宁276个,占5.6%;江苏262个,占5.3%;云南和山东都接近250个。最少的西藏14个,海南32个,宁夏38个,青海55个。
其他信息服务业3.8万个法人单位中,北京数目最多为1.3万个,占总数的34.2%;其次为上海5281个,占13.9%;广东为3372个,占8.9%,数目最少的为西藏9个,青海41个,宁夏86个,贵州110个。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信息服务各行业中,其他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的单位数目相对比较集中,最多的2?3个省市就占到了全国的一半以上。而公共信息服务业、电信服务业地域分布较为均衡,最多的省份占全国的比例也不到十分之一,且这两个行业单位数目与地域经济发达程度关系不是很密切,如四川、云南等西南省份的单位数目都位居前列,社会调查业也表现出此种态势。
从各行业的地域分布情况来看,北京除了电信服务业、公共信息服务业外,在各个行业的法人单位中均居首位。上孩广东以及江苏、浙江和山东这些经济发达地区也基本上在各个行业中位居前列。而单位数目较少的基本上都是经济欠发达的西藏、青孩宁夏和贵州等这些西部地区。
(四)经济类型的分布状况
信息服务业19.5万个法人单位中,内资为18.7万个,占总数的96.1%,港澳台资为3507个,占1.7%;外资为4167个,占2.1%。外资数目多于港澳台资数目。各行业中的情况也是内资占绝对优势,外资多于港澳台资。只有电信服务业较为特出,港澳台资数目远多于外资,信息提供业、咨询业中港澳台数目也略多于外资。
(五)人员状况
信息服务业19.5万个法人单位中,从业人员主要集中在7人以下,8?19人和20?49人三个区域,所占比例分别为44.6%、37.6%和12.2%。由此可见信息服务业中绝大多数单位是在50人以下。而电信服务业比较特殊,它的单位数目分布比较均匀,7人以下、8?19人、20?49人、50?99人、100?299人的单位数目均在15%??25%之间。从业人员超过500人的单位集中在电信服务业共有556个。依次为经纪业190个,信息提供业130个,信息处理业96个,其他信息服务业73个,咨询业14个,公共信息服务业5个,社会调查业1个。万人以上的单位只有电信业4个。
(六)经营状况
信息服务业全部法人单位中,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单位有14.4万个,占总数的73.9%,经营收入在50?100万元的有1.4万个,占7.2%;100?500万元的有2.3万个,占11.8%;500?1000万元的有5044个,占2.6%;1000?5000万元的有6090个,占3.1%;5000??1亿元的有1129个,占0.6%;1亿元以上的有1247个,占0.6%。在一亿元以上的单位中电信服务业就占了689个,占1亿元以上的55.3%;其次为经纪业245个占19.6%,信息处理业为132个占10.6%,信息提供业为123个占9.9%,其他信息服务业为48个占3.8%,咨询业为8个占0.6%,社会调查业为2个占0.2%。
三、我国信息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我国信息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单位规模偏小,竞争力较弱
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中资产在50万元以下的法人单位有16.5万个,占到单位总数的84.6%。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达到18.4万个,占到了单位总数的94.4%。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达到14.4万个占到单位总数的73.9%。如此小的资金投入、人员投入和经营规模很难参加国际竞争,特别是在大力发展信息产业的今天更显得我国信息服务业单位规模的偏小和竞争力的薄弱。
(二)区域发展极不平衡
在全国31个省市的信息服务业单位中北京、上孩广东、江苏、浙江五省市单位的总和已占全国单位总数的56.2%。而西部地区的宁夏、青孩西藏、贵州、甘肃共有信息服务业3930个,只占单位总数的2%。因此可以看出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极不平衡,和全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一样的,东部发展较快,西部较慢。在加速开发西部地区的同时,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同样大有潜力。
(三)吸引外资数量和力度不够
在信息服务业中有4167个外资单位,占总数的2.1%。约3507个港澳台合资单位,占总数的1.7%。而在社会调查业中只有20个外资单位,占本行业的0.4%,信息提供业中只有123个,占本行业的0.3%,咨询业只有24个占本行业的0.07%,公共信息服务业中只有2个占本行业的0.04%。这与我国的电子行业、汽车行业在吸引外资方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信息服务业要想得到快速发展就要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
(四)信息服务业的研究活动较为单一和薄弱
信息服务业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当前关于信息服务业的研究活动在我国主要集中在图书馆学、情报学领域,从产业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等学科角度的研究还非常欠缺。
四、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对策
制定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对策,要以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为基础,遵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律,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信息服务业发展机制的研究,不断探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律
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很早就产生了,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信息服务业的兴起却相对较晚,说明信息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须要一系列的相关条件。要很好的解决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问题,首先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积极开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工作,包括信息服务业的自身规律、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我国的实际情况等。这其中要研究发展信息服务业的政策机制、法律机制、市场机制、社会环境、技术发展等问题,进而将这些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中去,以指导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二)加强我国信息服务业战略规划,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率
与其他产业一样,对于信息服务业而言“发展才是硬道理”,尤其在我国目前的状态下,可以说发展是信息服务业的核心问题。发展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增长。增长主要是指数量的增加,如信息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活动的增加、信息服务业产出的增加等。而发展主要是指建立在数量增加的基础上的整体水平的完善与提高。所以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除了迅速的增长,还要立足长远、明确目标、充分考虑到复杂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从而做出正确的策略选择。
信息服务的使命应该是通过以服务和信息为内容的帮助行为,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这样的使命因信息服务的形式和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如活动型信息服务主要是在增强社会信息意识、推进信息社会化和社会信息化、帮助人们解决问题等方面做出贡献。产业型信息服务主要是提高其他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增加国内生产总值、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贡献。但无论如何,通过不是可有可无的贡献赢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合理地位,是信息服务发展的正确选择。
因此,信息服务发展策略首先要加强战略研究与规划,战略规划要围绕着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这一使命进行。
(三)加强我国信息服务业政策与法规建设,不断增强政府的引导和调控能力
近几年来,在信息技术带动下信息服务业迅猛发展,同时信息服务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建立完全适应信息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环境,将限制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加强信息服务业的立法将有利于规范管理信息服务业,使信息服务业在法律的框架下健康发展。
信息服务业立法是一整套行业法律体系,应根据信息服务业行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特点,重点在以下几个领域分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1、信息服务机构管理
信息服务机构是实现信息服务活动和行为的部门,为使信息服务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就应该在信息服务机构的资格、职责、权利及义务、规章制度等方面做出严格的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管理信息服务机构,并对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2、信息市场管理
信息市场是信息服务活动的实现场所,也是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整体。但是,由于信息商品及其交易的特殊性,使信息市场呈现出形态的多元性与隐蔽性、市场交易方式的便捷性与多样性等特有的形式与规律。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信息服务业在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健康发展。
3、信息安全
信息化的深入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也进一步加速了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新的信息技术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信息安全已成为信息化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因此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内容应包括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信息资源的保密级别的明确界定、保护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4、信息获取和信息公开
信息资源的获取是保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国家应该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公民、组织机构等获取国家公开的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建立起我国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5、信息服务人员管理
信息服务人员是保证信息服务活动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整个信息服务业立法的框架中,要从信息服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出发,制定信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方法及考核的标准,提高信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用法律制度明确信息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行业准则以及信息服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信息服务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四)加强我国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特质研究,不断推动信息服务业行业结构和地位的确立
作为有别于其他行业,尤其是其他服务业的行业特质,信息服务业的特质在多个层面得以体现。概括地讲包括用户导向的服务原则、中间产品的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生产关系、市场化的经营方式、规范化的服务管理等。随着信息服务行业结构和地位的进一步明确,信息服务业的特质也将更加凸显,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特质研究,才能不断推动信息服务业行业结构和地位的确立。
(五)提升我国信息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核心竞争力也就是核心竞争能力,核心竞争力应包括企业的战略、规蘑品牌、管理体制、技术、人才、企业文化等七个方面,这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称之为核心竞争力,只有将这些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才能成为企业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因为信息服务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实体,与其他企业一样,只有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因此只有努力提升我国信息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